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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口纺织品企业需关注越南甲醛和芳香胺限量新要求
时间: 2018-01-02点击量:

  记者从江苏检验检疫局获悉,近日,越南工业贸易部颁布新的甲醛及芳香胺限量法规。法规规定,可供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纺织品,高可接受的甲醛含量为30mg/kg;可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,限量为75 mg/kg;不会与皮肤直接接触的纺织品,高可接受含量为300 mg/kg。同时,所有纺织品来自偶氮染料的芳香胺含量上限为30 mg/kg。该法规对某些纺织品作出豁免,包括暂时进入越南的海外游客随身物品、供转口的进口纺织品、保税仓库货物、转运货物,以及未染色/未漂白的纺织品或织物。新要求将于2018年5月1日起生效。


  纺织品是江苏无锡地区的传统出口产品之一,辖区内纺织企业众多,更有像红豆集团、阳光集团等出口龙头企业,近年来向越南等东盟地区的纺织品出口量逐年增加。在此,江苏无锡检验检疫局提醒相关生产和出口企业,对越南新法规的要求应予以高度重视,要及时关注法规的内容,掌握法规的要求,严格按照新要求进行生产,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检验测试,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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